生男生女、高龄二胎、失独助孕
同性生子、卵巢衰竭、子宫切除
发布时间:2022-05-26 点此: 2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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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丈夫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妻子要求医院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术遭拒绝,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广西壮族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夏某与其丈夫于2009年登记结婚,因婚后十年均未自然怀孕生育,于2019年3月前。不久后,夏某夫妇在该医院生殖医疗中心施行了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完成移植胚胎2个,继续囊胚培养胚胎3个,并决定对移植后剩余的1个胚胎进行冷冻保存。2019年9月,夏某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胎停,第一次胚胎移植未能成功。2020年8月,夏某夫妇到医院进行第二次移植检查。但胚胎移植还未完成,夏某的丈夫突发疾病,于2021年3月不幸离世。
此后,夏某多次到医院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医院以“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夏某将该医院告至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是否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以及“原告单方能否继续移植与离世丈夫共有的胚胎”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因丧偶成为单身状态,但在此期间没有再婚、没有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其生育状况与。案涉冷冻胚胎为夏某与其丈夫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其丈夫死亡后,该物归夏某所有。,案件中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和被告不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合同。法院依法支持夏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因此,夏某享有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此外,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夏某夫妇先后两次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见其对孩子的期盼之意。若经胚胎移植手术,夏某顺利生下孩子,一方面能减轻其丧夫之痛,另一方面经其照料呵护,并不必然对孩子的生理、心理造成根本不良影响。夏某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诉讼请求,既不违反法理,又符合情理,亦不有悖于道德伦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激素是评估女性生育能力的一项指标,检查结果说明陆女士自身的激素分泌水平很低,卵巢功能低下,加之陆女士月经量持续3年都很少,怀孕的机率微乎其微。
所以经人介绍,陆女士慕名来到集萃堂中医馆向广西名中医罗志娟教授求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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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显示:
子宫内膜7mm,右卵泡17x14mm,左卵泡7x5mm。
这说明陆女士的排卵和卵泡发育还算正常,但是子宫内膜厚度不够理想。
罗志娟教授确诊陆女士症属肾精亏虚、肾气虚损。
问题出在肾上,陆女士年纪又偏大,这给中药助孕调理带来一定不小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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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娟主任说道,肾乃孕根,妇科谈论的肾,为水火之脏,主生殖而系胞脉,与妇人之月经,胎孕关系较为密切。
历代医家治疗妇科病,都最重肾。
故先运用罗志娟教授多年临床经验方——益宫养泡汤一付给陆女士内服,旨在补肾填精、益气养血,效见营养子宫内膜,促卵泡生长发育成熟。
并指导陆女士同房时间。
20天后,陆女士检查βHC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结果为470.20mIU/ml。
结果让人惊喜,没想到,已是生育高龄的陆女士,调理一次就成功受孕了!
陆女士激动不已,她万分感激罗志娟教授,要不是医生医术精湛,她不可能如此顺利怀上二胎。
罗志娟
广西名中医、
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生殖医学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妇产科与辅助生育分会常委、中华中医药学会妇科分会委员、广西中医药学会妇科分会主任委员、
广西中西医结合学会妇科分会副主任委员。
出诊时间:
每周一、三晚上19:3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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